课程说明:
《法律基础》课程是普通高等院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 之一,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的教育公共必修课。本课程主要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思想,了解我国宪法和主要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和法制意识。
选用教材:
福建省高校“两课”教材 廖益新 《法律基础》 厦门大学出版社
主要内容及授课计划::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法的一般理论,掌握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正确认识法的作用以及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
教学重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涵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
教学难点: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批判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论。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辨证关系。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学生讨论等。
学时安排: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产生
1.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2. 法的产生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 法的本质
2. 法的特征
法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等特点。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第三,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法的作用
1.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调整人们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所起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作用,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二是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的这两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的,统治阶级通过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从而达到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其内容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社会主义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4.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是国家强制和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结合。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 社会主义法在政治方面能够起到保障人民民主,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有效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规范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作用。
2. 社会主义法在经济方面能够起到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3. 社会主义法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能够起到保障和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和推动思想道德建设的作用。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制定和认可。
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1.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又可称为法的形式,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2.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德治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1.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依法治国的涵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 依法治国的意义
三、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 以德治国的涵义
以德治国就是党在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过程中,积极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努力用社会主义道德来规范人们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不断提高全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重要的思想保证。
2. 以德治国的意义
当代中国把以德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既是历史经验的借鉴,又是当前社会现实的需要。首先,以德治国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其次,以德治国是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保证。最后,以德治国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性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二者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并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主要任务都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
2.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区别
二者形成的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作用的侧重点不同以及实施的方式不同。
3.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完善的治国之道
第二章 宪法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宪法知识,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了解宪法的主要内容;正确理解并正确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重点: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基本特征、国体与政体的概念、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教学难点:如何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应如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学生讨论。
学时安排: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 宪法的概念
2.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宪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2. 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节 国家制度
一、国家性质
1. 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二、政权组织形式
1.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2.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4.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三、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1. 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
2.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分配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国家结构形式
1. 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
2. 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共和国、邦、州等)组成的国家。
3.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缔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5.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领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 公民的概念
2.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以及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2. 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公民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每个公民都要把维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同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结合起来,不得滥用权利。
公民必须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 国务院
4. 中央军事委员会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节 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
1. 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
2. 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
二、努力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1. 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
2. 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3. 发挥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行政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行政法律知识,掌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及效力;懂得如何依法行政,如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教学重点: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行政行为的特征、效力和种类。
教学难点: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行为的分类。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和学生讨论。
学时安排: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行政法的概念
2.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表现行政法规范的形式就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3. 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
1.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2. 行政机关体系
二、国家公务员
1.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2. 公务员的分类
公务员可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或决定正式任命的人员。业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在编人员。
3.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行政行为的概念
2. 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从属法律性,即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法律;裁量性,即行政行为有一个自由裁量的余地;单方意志性,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同意;强制性,即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 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产生的法律上的效力。
2.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即依法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消和不可争辩力。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主体要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属于授权行政行为的,做出授权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做出行政行为。属于委托行政行为的,必须有委托机关的明确委托并符合法定条件,在委托权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职权要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
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法,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要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 行政立法
2. 行政许可
3. 行政征收
4. 行政确认
5. 行政强制
6. 行政处罚
7. 行政裁决
第四章 民事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包括: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合同法,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
教学重点: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结婚的条件与程序、夫妻关系、离婚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的形式和有效条件、继承权的丧失、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教学难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和债务的处理、遗产的分配及债务清偿。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
学时安排: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通则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利和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所有权关系、继承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类型。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人或家庭。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各自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从合伙人内部关系看,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规定承担;从合伙的对外关系来看,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在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法人机关是指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或者它的最高管理机构。在法人机关中,只有法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四、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财产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财产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典权;相邻权。
3、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因履行而消灭;因双方协议而消灭;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因抵销而消灭;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5、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承担的后果。根据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害人因其不法行为致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方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适用的惩罚性措施,目的在于教育当事人和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由民法规定的适用于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负有两项责任: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负有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同时,格式合同不得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不得具有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条款无效。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有效要件
订立合同的行为同样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四、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1、合同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下,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则履行: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对权利人享有的,拒绝向其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保全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有: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4、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消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交付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并用两项条款。
2、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节 婚姻法
一、婚姻法概念: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因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三、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1. 结婚条件
2. 结婚的程序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年龄的。
可以撤销的婚姻,是指因受胁迫而结成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五、夫妻关系
1. 夫妻人身关系
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互相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双方通过财产的约定来改变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
六、离婚
1. 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2.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探望
3. 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节 继承法
一、继承的基本含义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其个人合法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依法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二、法定继承
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 法定继承发生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遗嘱未处理的遗产;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指定自己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1. 遗嘱的形式和有效条件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合法。
2.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四、继承权的行使与丧失
1. 继承权的接受
2. 继承权的丧失
3. 遗产的分配
分割遗产时,应特别注意要将遗产与共有财产分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五、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我国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规定,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遵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教学重点:著作权及其权利内容、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人的权利、商标、商标权及其法律保护、商标注册的条件。
教学难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专利权的保护、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注册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
授课方式:课堂授课和讨论
学时安排: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基于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权利的取得须经法律确认。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受取得著作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客体是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以一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四、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五、著作权的保护
1.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限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 侵权损害的赔偿
第三节 专利法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的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及其合法继受人有权申请和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有权申请或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依法不授予专利权。此外,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五、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禁止他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转让其专利权的权利;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使用标记权;放弃专利权。
六、专利权的保护
1.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 专利侵权行为及赔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第四节 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权
二、注册商标的条件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注册商标必须具备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显著特征并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1. 商标构成要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是商标的构成要素。凡是符合上述构成的商标,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2. 显著特征。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三、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注册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
1. 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2. 使用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管理
3. 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
2.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六章 经济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知识;懂得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了解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学会依法进行经济活动。
教学重点:经济法律制度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教学难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争议的解决、如何进行正当竞争。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
学时安排: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制度
1. 市场主体法
2. 市场管理法
3. 宏观调控法
4. 社会保障法
第二节 市场主体法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第三节 税法
一、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二)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二、我国现行的税收分类
三、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二)税收征收管理内容
包括: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第四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应当承担的劳动义务主要有: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2.劳动合同的内容
3.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劳动合同的解除
四、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1.工作时间
2.休息休假
3.工资
4.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协商;调解 ;仲裁;诉讼。
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又称了解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
求教获知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享有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提供真实信息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立法机关的保护;行政机关的保护;司法机关的保护
2、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五、争议的解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及法律责任
1、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3、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下列情况下,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七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
6、不正当搭售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8、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9、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10、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第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对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初步掌握刑法的概念和任务;熟悉并掌握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理论;掌握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了解我国犯罪的基本种类。
教学重点:犯罪构成理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
教学难点: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学时安排: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任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地域效力
2.刑法对人的效力
3.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构成的要件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4)必须是对不法行为者本人实施的防卫,而不能对不法行为者以外的第三人实施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紧急避险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措施。
(3)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措施。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犯罪形态
1.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既遂的形态有以下几种: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
2.犯罪预备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3)行为人的犯罪预备行为,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即在犯罪既遂之前。
(2)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本意,是自动放弃犯罪的,而不是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行为人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2)客观条件
(3)主观条件
2.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 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刑罚的概念
刑罚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1)刑罚是一种强制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或者限制使用某种权益)的强制制裁。
(2)刑罚是由刑法所规定的强制制裁。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
(4)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2.刑罚的目的
(1)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
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直接结果。
(2)我国刑罚的间接目的
刑罚的间接目的就是指适用刑罚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即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
(3)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
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标,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二、刑罚的种类
1.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管制
所谓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
2.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三、刑罚的具体应用
1.量刑的概念
2.累犯
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3.自首和立功
4.数罪并罚
5.缓刑
6.减刑
7.假释
8.追诉时效
第八章 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对仲裁法和诉讼法的学习,了解仲裁法和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形成对程序法框架体系的基本认知。
教学重点:仲裁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仲裁的范围和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消裁决;执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管辖;民事诉讼参加人;证据;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举证;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管辖;刑事诉讼参与人;强制措施;刑事诉讼阶段。
教学难点: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诉讼的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诉讼程序、强制措施。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学时安排: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仲裁法
一 、仲裁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仲裁的范围
三、仲裁协议
四、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第二节 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与诉讼法概述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共同原则和制度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合议制度
6、回避制度
7、公开审判制度
8、两审终审制度
9、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 的各种诉讼活动并调整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调解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财产保全制度
7、先予执行制度
三、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五、证据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2、举证责任和证据保全
3、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4、质证与证据的审核
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七、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解决原则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
2、管辖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起诉或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
五、举证
被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
六、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1、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2、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3、无罪推定原则
三、管辖
四、刑事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它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六、刑事诉讼阶段
1、立案2、侦查3、提起公诉4、审判5、执行
第九章 国际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懂得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居民和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从而认识到国际法在我国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中发挥的重大作用。
教学重点:国际法主体、国际人权法、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
教学难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学时安排: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3、一般法律原则
除外,司法判决和各国权威的国际法学者的论著,可以构成国际法的间接或辅助渊源;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也应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7、国际合作共同发展原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家
1、国家的概念和结构形式。2、对国家和政府的承认。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国家责任
二、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概述。2、联合国。3、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居民和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国籍
国藉的取得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三、庇护与引渡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四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性质与种类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1、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三、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1、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职权。2、联合国大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责。3、秘书长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责。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
一、 wto的宗旨和职能
二、 wto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三、 wto的多边协定规则
四、 “入世”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对策
1、加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2、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3、加快司法体制的步伐,努力改进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宣传学习wto规则知识,增强国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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