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 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 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 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 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 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六) 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 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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