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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评估标准三级指标计算办法
(1)是否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一把手"工程
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或校长任组长,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研究有关工作。(4分)
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或校长任组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有关工作。(3分)
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副书记或副校长任组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有关工作。(2分)
未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但有一名副书记或副校长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1分)
(2)是否成立校级专门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成立校级专门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建有比较健全的工作制度。(2分)
成立校级专门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1分)
(3)校级专职从事就业工作人员数
专职人员数/应届毕业生数=a
a≥1/500(3分)
a≥1/700(2分)
a≥1/1000(1分)
(4)校级专职人员职称、学历
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所占比例=a
a≥90%(2分)
a≥60%(1分)
(5)院(系)是否有专人从事就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院(系)有专人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1分)
(6)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
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当年全部在校生学费总额=a
a≥1%(5分)
a≥0.8%(3分)
(7)办公场所面积
办公场所面积(单位:平方米)/毕业生总数=a
a≥2%、有就业洽谈室、有多媒体推介场所(3分)
a≥2%、有就业洽谈室(2分)
a≥2%(1分)
(8)办公设备
配备计算机(就业工作人员人均一台)、复印机、传真机(2分)。其中少一件或一台扣0.5分,扣完为止。
(9)就业工作信息化情况
建有本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并全面规范使用公共网,有专人负责。(4分)
通过公共网进行生源采集、核对、报送,积极发布就业指导信息,进行就业工作交流,通过公共网进行就业情况登记、就业方案报送等,有专人负责。(3分)
只通过公共网报送生源和就业方案。(1分)
(10)贯彻执行政策文件情况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有关方针、政策,并能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及时出台就业工作具体意见,并得到较好落实。(2分)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及时出台就业工作具体意见。(1分)
(11)报送信息及材料情况
全年有三条以上信息刊发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