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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
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及《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
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围绕学院人才培养总目标,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的专兼职人员,集教育、管理、服务于一体,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院坚持“高进、严管、精育、优出”的原则,建立和健全辅导员队伍的有效运行机制、培养机制和管理机制,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神圣使命,担负着教育、管理、服务学生,指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任务,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开展以思想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成才就业等思想政治教育。
(三)重视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按照学院党、团组织的要求,抓好班级党团建设,发挥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的示范作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协调社会教育资源,运用多种载体,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五)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刻苦勤奋的学习精神,掌握学生的学习、出勤和考试情况,关心学生的实训、实习等实践教育环节。
(六)保持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和学生公寓管理员联系,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和学生宿舍,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和学生在社区的日常行为,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七)围绕校纪校风建设,教育学生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与学院或各系安排的值班,入住学生宿舍。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做好安全和稳定工作,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
(八)负责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评语、毕业鉴定,奖、助、贷和各类先进的推荐以及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适量承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十)完成院、系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辅导员是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思想,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按照学院党委学
生工作部和系党总支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按照
“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
的要求,选齐配强辅导员,注重专业结构、性别结构,同时大力构建全员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学生工作实行辅导员负责制,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
1:
2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并辅以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应从应届党员毕业生、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应具有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学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其任职资格和基本条件如下:
(一)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政治坚定,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为人师表。
(二)热爱辅导员岗位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学生工作经历,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合作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四)具有相关的专业学科,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院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岗位聘任制,专职辅导员上岗须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由各系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本系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养主要包括实践锻炼、学历提高和在职培训。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学院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
的总体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应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专职辅导员进行在职培训、进修。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工作表现和意向,学院可从三个方面做好培养与发展工作:
(一)
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专职辅导员予以重点培养和大胆使用。在学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选聘上,除特殊岗位外,应从工作满
3至
5 年的辅导员中选聘;在调整党政干部时,优先从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察选聘。
(二)
任职期满后,经综合考核,符合高校教师任职条件者,可聘任为专任教师。
(三)
继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学院鼓励支持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专职辅导员继续留任,把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作为终生职业,在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方面成为专家。
第十四条
本科毕业的专职辅导员服务满
5年(硕士学位者
3年)可申请转岗,转岗应根据学院需要和所转岗位的余缺情况,由学工部提出意见,报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转岗使用意见。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自己职业发展规划,按教育管理系列评聘职称。
第十六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学院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应着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任职满
1年以上者,根据个人发展需要,经学工部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征得教务处同意,可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但周学时不得超过
4节。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各系党总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辅导员的日常培训与工作指导。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增加他们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为他们开阔视野、增加阅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以科研推动学习,创建学习型的辅导员队伍。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探索,鼓励辅导员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的科研课题。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院系双重领导。学院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院
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辅导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和宏观管理等工作。各系对辅导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按照《漳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发放专兼职辅导员工资、津帖、补贴。
(一)工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发放。
(二)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1
、学生工作实行单一辅导员管理制,专职辅导员的津帖保留原有待遇不变,并给予每月
200元的岗位补贴;
2
、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每月给予
300元的夜勤补贴。
3
、专职辅导员从事教学工作,不额外计发津贴。
4
、兼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补贴根据职称,对照上岗条件,按同级双肩挑人员的标准发放,其任课节数每周不得超过
8节,并按实际任课节数计发超课时工作量津贴。
5
、大专内聘辅导员待遇按学院规定执行。各系在执行二级管理中,可根据本系实际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人数为辅导员总数的
10%。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辅导员者,发给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辅导员工作任职未满一年者不得参评。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扣发其津贴,由系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或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聘用人员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解聘。在编人员调离辅导员队伍,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发文之日
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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