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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后顾之忧,顺利地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2004〕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市政府和市建行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结合我院实际对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几点实施办法:
一、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象限于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在校生。
2、贷款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校无违法违纪行为;
(2)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
(3)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及承办银行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二、贷款的种类、额度、年限、利率
1、种类: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为学费贷款,只限于向学校支付学杂费。
2、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学院一学年的收费标准,具体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等级。
3、年限: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4、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规定政策执行。
三、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学生提交贷款书面申请、相关证明及所需材料,由所在系初审并公示,各系根据下达贷款额度具体操作,领取并组织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系、学生处、银行各一份)后,将汇总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 (一式两份)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成绩单
(5)借款人一名同班同学和一名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在经办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复印件
(7)借款人家庭所在乡、镇(街)、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8)督促还款承诺书(家长见证函)
3、学生处在确认各系所提交借款学生资料真实、同意申请后,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漳州市建行审批。
4、漳州市建行审批同意后,学生到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贷款合同。
四、贷款的发放、付息和回收
1、借款学生的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送漳州市建行,漳州市建行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借款学生名单通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办理合同文本和借贷凭证的收发事宜。
2、学生所贷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的帐户,用于学生缴交学杂费。
3、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4、借款学生付息方式采取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五、贷款的违约及处理
1、借款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违约:
(1)没有如期偿还本息;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中途辍学;
(4)因其它原因退学的;
(5)学习成绩极差,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如经学校同意休学);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在校期间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8)借款学生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未能如期清偿贷款本息和有意逃避还款时,则按银行规定计收罚息。银行可以将借款学生的情况转入个人联合信用系统,并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3、当借款学生有违约行为,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和宣布未清偿贷款本息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学生立即偿还本息。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直至贷款本息清偿;
4、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的学生,银行在公开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曝光。
六、院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学生工作部(处)的职责
(1)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联系、组织、协调、核实及介绍人的工作职责。
(2)指导各系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3)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
(4)按期向省教育厅申报全校助学贷款的额度。
(5)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6)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2)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协助经办银行做好本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
(3)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违纪情况、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5)及时向学生工作处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要对贷款学生在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协助办理借款确认或变更合同。
(6)负责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7)负责召集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并登记借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8)做好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9)协助做好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核实工作。
3、财务处的职责
(1)负责审核、提供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准确数额送交经办银行,并配合经办银行将学生的贷款款项划转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
(2)负责协调配合会计核算站做好贷款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有关要求
1、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应认真细致,严肃对待,严格按照申请实施细则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高度重视本系困难学生的具体贷款申请实施工作,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学生贷款申请的审查核实、跟踪反馈等相关工作。如发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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