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见习单位和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由见习单位鉴章的就业见习鉴定意见,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大中专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通报制度。
四、不断加强和改进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了解待就业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适时组织规模适度的公益性校企洽谈会、待就业毕业生和见习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等活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交流平台,促进供求对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要分别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参加见习大中专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五、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领导
建立并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要加大对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作用,宣传企事业单位为建立见习制度所做的工作及成效。在政府网站上开辟就业见习专栏,为大中专毕业生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成为促进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оо七年七月三十日 |